评审政策

2023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6 14:22:42 浏览量:

为加快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2023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国家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后聘任经济师职务 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和近一年社保缴费记录)。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基本要求

  (1)获得博士学历或学位后,受聘经济师职务满2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受聘经济师职务满5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后聘任经济师职务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负责企事业重要经济部门工作,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后聘任经济师职务满10年。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职称,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转聘经济师岗位须满1年;取得相关其他中级职称,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转聘经济岗位须满3年,且总的中级职称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规定。

  对先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取得上述1-4项学历的,则取得学历后的任职资历不得少于1年。

  2.任职资历自按规定受聘经济师职务起算,任职资历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受聘经济师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

  3.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

  1.作为科技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技术转移项目3项及以上,成功将技术成果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形成较好的经济收益,累计到账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作为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人,成功将科技成果项目(产品)实施产业化,并完全符合预期目标,累计实现销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

  2.作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落实并完成技术转移项目5项及以上,累计实际到账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

  3.作为技术转移机构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较大贡献,累计收取的技术转移服务费不少于300万元。

  以上专业能力成果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书刊号)发表。

  2.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1部(不含编著、教材),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

  3. 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课题)总结报告2篇及以上,在报告中须简要阐明项目中的作用和贡献,明确说明本人的专业理论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两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在职)评议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提交《专家评阅表》(附件2)。

  提交论文、专著应注意以下要求: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习的学历、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申报人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一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不作为主送的可翻译概要。

  (3)申报人提交专著,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专著均须提供概要。

  (4)公开发表论文需提供以下内容的彩色扫描件: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和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参照执行);专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扫描件。

  (5)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未发表论文请提交申报当月查重报告。

  提交个人项目(课题)总结报告要求:

  (1)提交的个人项目(课题)总结报告字数一般3000字以上。除提交《专家评阅表》(附件2)外,还需提交经单位审核盖章的总结报告扫描件以及该总结报告当月查重报告。

  (2)评议专家实行回避制,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专家评议意见无效。

  (五)继续教育要求

  需完成总计180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60学时。必修课程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2018年以后的学时可计入。

  (六)经济专业高级考试要求

  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申报人应参加国家经济专业高级考试笔试,往年考试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将作为评审的参考因素。本市逐步将笔试成绩合格作为参加评审的条件。

  四、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盖章。

  (二)破格申报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满足破格条件,可提出申报。

  1.破格范围

  (1)不具备规定学历,高中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或连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不具备规定资历,获得博士学历或学位,受聘经济师职务满1年但不足2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受聘经济师职务满3年但不足5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受聘经济师职务满3年未满5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受聘经济师职务满8年未满10年。

  (3)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

  (4)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2.破格条件(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类课题或研究项目成果奖,且该成果在实体单位中应用较好的课题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4)作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主要负责人,实现1项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的转移转化,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实现到账金额60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5)作为技术转移机构人员,在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过程中,贡献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累计收取技术转移服务费600万元以上。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

  (7)属于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符合预期目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中经济专业骨干成员。(《成果研制及转化主要参与人员名单》排名前3位)

  以上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申报评审程序

  2023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

  1. 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高级职称评审通知—经济类—本专业职称评审通知)进行网上申报。

  2. 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3. 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分配受理号,申报人根据《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4. 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无故缺席视为放弃申报。面试内容不局限于论文,凡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内容均在面试范围内。

  5.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电子证书。

  六、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基本信息”栏: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应填写完整,若空缺,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2.“学习经历”栏:从高中开始填起,若高中证书遗失,可在附件上传遗失说明。

  3.“工作业绩”栏:在文本框内填写,如超过字数限制,可在附件栏上传电子文档。

  4.“项目情况”栏:填写的项目需在附件栏上传项目证明,一般是项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应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主观结论。

  5.“专利、课题”栏:填写的专利须是已授权的专利并上传授权证书,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若填写一律退回。

  6.“论文、专著”栏:每篇论文或项目工作总结上传一个附件,论文附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内容,外语论文还需附上中文翻译,专著上传摘要、项目工作总结附件包括单位盖章的项目工作总结内容、专家评阅表、专家职称证书和查重报告。

  7.“附件资料”栏:上传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评委会要求上传的材料以及无明确上传栏的材料。

  七、申报材料要求

  1. 申报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

  2. 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3. 申报书面材料时需审核学历、技术资格、聘任、获奖、专利等证书原件,核实后即交还本人。

  八、申报时间、地点

  1. 申报时间安排

  (1)自评审通知发布之日起接受电话咨询。

  (2)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31日。8月31日前申报人须在“上海市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申报材料,逾时无法申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驳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3)书面材料递交时间: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下午1:30-4:30)。

  2. 书面材料申报地点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地 址:静安区华盛路78-82号(恒盛大厦)6楼606室

  联系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021-53088362

  九、评审费用

  申报评审费用:1100元。付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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