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
为推进本市律师、公证员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本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司法行政处罚或律师、公证行业处分记录,无尚未结案的行业违纪违法调查事项;
2.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
(二)申报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条件
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2年以上;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职称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5年以上。
2.专业能力条件
申报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需同时提供下列业务成果:
(1)任现职称期间主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1篇(不少于5000字);
(2)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①任现职称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包括正式出版发行的电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法学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不少于5000字);
②以主编、第一作者、章节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法学或相近专业论著1本以上(作者所撰写章/节内容不少于5000字);
③参加本市及华东律师论坛等行业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论坛、学术或实务大赛,所提交专业论文或实务文章1篇(不少于5000字)并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④作为主编或主要参与人,完成行业协会相关规则、指引、教程、重大行业标准等的编撰工作(主要参与人所撰写章/节内容不少于5000字);
⑤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团体的学术或参政议政课题、立法调研课题或者其他政策研究工作(结项成果内容不少于5000字)。
⑥任现职期间主要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重大行业标准,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等1项以上。
3.考核条件
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博士需近二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
4.申报转评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职称之前已获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已取得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在本市从事专职律师或公证员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二级律师或二级公证员。
(三)申报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条件
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职称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5年以上。
2.专业能力条件
申报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需同时提供下列业务成果:
(1)任现职称期间主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2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
(2)同时满足下列学术成果中两项:
①任现职称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包括正式出版发行的电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法学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
②以主编、第一作者、章节作者身份出版法学或相近专业论著1本以上(作者每本论著所撰写单章/节内容不少于5000字);
③参加本市及华东律师论坛等行业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论坛、学术或实务大赛,所提交专业论文或实务文章1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获二等以上奖项;
④作为主编或主要参与人,完成行业协会相关规则、指引、教程、重大行业标准等的编撰工作(主要参与人所撰写章/节内容不少于5000字);
⑤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团体的学术或参政议政课题、立法调研课题或者其他政策研究工作(结项成果内容不少于5000字)。
⑥任现职期间主要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重大行业标准,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等1项以上。
3.考核条件
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4.申报转评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或二级公证员职称之前已获得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已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在本市从事专职律师或公证员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一级律师或一级公证员。
三、其他申报
(一)“直通车”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执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具备以下学历、资历和工作业绩条件,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或法学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直接申报二级律师。专业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在律师、公证行业或法学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获得“东方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可直接申报一级律师。具体申报可向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1.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
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2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8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10年以上。
(2)申报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
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7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13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15年以上。
2.工作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造诣高深,对法学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或国内核心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或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理论研究文章、专业论著,或获得过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术、专业奖项,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专业实务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2)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突出,主办过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包括所经办案件被收入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或者服务于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战略重大项目具体工作等等)。
本市公证处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参照以上条件直接申报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二)“绿色通道”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执业的中青年律师、公证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或法学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突破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原则上,不超过1年。
1.在法学专业或领域,发表过具有全国影响的理论研究文章,或获得过具有全国影响的学术奖励;
2.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突出,参与过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标准同“直通车”),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作为重点人才或取得优秀奖项:
(1)列入“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等;
(2)获得过“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优秀女律师”、“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等。
(三)“过渡期内申报”
通过本市2020年度中级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且累计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满15年以上的人员,经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直接申报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对象登陆“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单位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PDF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申报时间:2021年9月24日至10月22日,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核受理。
(二)书面申报
1.申报时间: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
2.申报地点:
①律师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33楼)
联系人:韩素华、郑璐斐;联系电话:021-64030000-136、128
②公证员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胶州路699号12层207室)
联系人:郑杉杉、徐玉婷;联系电话:021-62184408-103、107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承担本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案例、文章、课题、论著等材料鉴定。由高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鉴定,作为执行高评委评审依据。
(二)业务面试答辩。执行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进行业务面试答辩。答辩的论文或案例篇目由执行学科组在鉴定时选定。申报正高级职称须进行论文答辩,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以事先选择论文答辩或案例答辩,作为高评委评审依据。
(三)执行高评委评审。执行高评委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答辩结果,参考个人工作业绩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高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六、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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