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根据《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党校系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沪职改字〔2000〕17号),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授、副教授。
(二)列为本次评审的对象,必须是在党校(行政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送单位须出具申报人为党校(行政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参公身份)的证明。实行缺额申报,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高级职称评定申报表》填写事业单位岗位情况时,应明确本单位是否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
(三)申报人应符合《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岗位条件等要求。
(四)上一年度未通过评审、在本年度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接受申报: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奖项,须出具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等,须提交立项、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五)本次评审设学科组,包括哲学、政治学(含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学(含经济管理)、党史党建、公共管理和社会学、法学。
二、任职资历
本次申报职称任职资历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止。
三、考核要求
(一)各党校(行政学院)应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诚信记录、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考核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必须记入教师考绩档案。
(二)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必须是政治、业务考核优良者。没有考核材料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三)职称评审业务资格条件中关于教学条件的说明,详见《关于上海市党校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评审业务资格条件的补充规定(二)》(沪委校〔2016〕56号);关于科研条件的说明,详见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关于决策咨询条件的说明,详见相关的决策咨询研究奖励办法。
四、申报方法
2021年度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sh.gov.cn)—人社服务—职称申报—申报人登录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可在“职称申报”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21年8月30日开始至9月17日截止。
3.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二)提交纸质材料
1.申报人员应向高评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2.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详情见附件。
3.除《高级职称评定申报表》(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附件所列其他表格,请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门户网站(http://www.sdx.sh.cn/)“队伍建设”页面的“表格下载”栏下载。
(三)线下报送时间及地点
1.报送时间:2021年8月30日开始至9月17日(双休、节假日除外)。
2.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组织人事处(行政办公楼602室)
联系电话:22880622,64846104(传真)
联系人:孔立娜
E—MAIL:sdx601@163.com
五、报送论著要求
(一)申报教授报送的论著、教材应是公开发表的,即为具有国内外统一书号、统一刊号;被党委、政府采用的科研成果需附采用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申报副教授报送的论著、教材应是公开发表的,即为具有国内外统一书号、统一刊号或内部准印号;被党委、政府采用或被领导批示、传阅的科研成果需附采用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科研成果统计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报送的材料须是申报人本人完成或本人参与完成的论著、教材和科研成果。申报人担任主编或主审,必须由出版社证明本人直接承担内容。
(四)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认定,2008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论文,按原规定范围认定,被列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学术刊物也认定为核心期刊;2009年1月1日后发表的论文,按校(院)《科研突出成果奖励办法》(沪委校〔2008〕104号)文件规定范围认定;2014年1月1日后发表的论文,按校(院)《科研精品成果奖励办法》(沪委校〔2014〕46号)文件规定范围认定;2018年4月24日后发表的论文,按校(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沪委校〔2018〕40号)文件规定范围认定。
六、报送材料要求
(一)报送的代表作应有一套原件,其余的可送复印件。如有特殊原因,可经查验后取回原件,报送复印件。
(二)报送代表作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本人承担的章节(篇)。复印件一律用A4纸张,并装订成册。
(三)个人申报材料经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材料核实单位将材料密封(包括考绩档案等单位应提供的材料)方可送审,报送的代表作可不予密封。
七、评审费用
(一)申报副教授评审费用(含专家鉴定费)每人1000元;申报教授评审费用(含专家鉴定费)每人1200元。
(二)送评审材料的同时,缴纳评审费。
八、公示
(一)申报职称评审材料前,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人在申报时须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证明中包括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关于公示的反映情况。
(二)通过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名单将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公示。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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