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播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7 14:59:08 浏览量:次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教育电视台,各相关区文广局:
根据《上海市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沪职改办〔2001〕8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7年度本市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各电台、电视台中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科教影视片中解说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申报人员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当年度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接受申报。申报播音指导按规定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须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在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
(二)学历和资历
1.播音指导。
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5年以上。
2.主任播音员。
(1)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5年以上。
3.非现役军人期间,获得的军队院校成人教育学历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其它各种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三)论文、论著
1.播音指导。受聘主任播音员期间,对本专业理论有较高水平的研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密切相关,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过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并获奖,或正式出版专业论著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
2.主任播音员。受聘一级播音员期间,对本专业理论有一定研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密切相关,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过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并获奖,或正式出版专业论著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3万字)。
3.报送的论文中,均不少于3000字。学位论文不得作为申报审定的论文。
4.与他人合著的论著,须由出版单位提供本人所著部分及字数的证明。
(四)专业能力
1.播音指导。
(1)能高质量地完成播音或主持任务,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审评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很好地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经考察表明能履行播音指导职责;
(3)担任主任播音员职务期间,通晓播音业务,有较高的采、编、播制作节目的能力;
(4)实践中有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并在社会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
2.主任播音员。
(1)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播音任务,甄别播音质量,解决播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能够很好地完成播音或主持任务;
(3)能够担任播音教学和培养播音员的工作;
(4)能够较好地掌握采、编、播制作节目的能力,在业务上有显著的专长和特色,并在社会和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
(五)业绩要求
近3年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六)其它事项
1.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由本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2.申报对象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3.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给国家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不接受申报。
4.具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者,转评播音系列高级职称,除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外,还须从事播音或主持工作1年及以上,方可申报。须提供原职称评定申报表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关于破格申报。对不符合规定学历或资历的申报对象,一般不接受申报。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播音、主持专业人才可破格申报,但必须符合基本条件、论文论著、业绩要求以及其他事项中的上述规定。同时,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在任现专业职务期间,必须是省部级重大奖项获得者,并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6.职称外语(含职称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专业职称的前置条件,因此为非必需提供的材料。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申报对象可自行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相关材料,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可提供的外语材料主要包括:职称外语考试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BEC、BFT、BULATS、GRE、TOEFL、IELTS证书,发表或翻译的外文论文论著等。可提供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材料主要包括: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软件著作证明等。可提供的职称古汉语能力水平材料主要包括:本市职称古汉语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对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的要求
1.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材料,需按要求进行审核盖章,具体要求请见《报送播音系列高级职称审定材料目录》。
2.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水平和工作绩效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以供专家审定时参考。
3.单位应对申报对象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核实的责任,对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项目等情况逐一核实并盖章。未经单位核实的内容在审定时不予考虑。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称资格(或者符合规定的聘任条件)后的聘任时间。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用人单位在审核申报对象资历时按此要求执行。
5.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务任职资格。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填写单位核实意见和《申报播音系列( )任职资格自荐综合材料》填写单位推荐意见时,应明确本单位是否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
6.本市现已分别启用新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版)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版),各单位需按新版要求进行审核和提供材料。
(二)对申报对象的要求
1.申报对象要严格按照《报送播音系列高级职称审定材料目录》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2.申报对象在申报同时应在承诺书上签名,并承诺所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没有签署承诺书的申报对象,材料受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自留底稿,除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不再退还。
4.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论文等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不予审定或取消职称资格。
四、申报材料报送及评审费用
1.报送时间:8月14日-8月18日。
2.报送地点:静安区巨鹿路709号市文广影视局行政事务受理大厅。
联 系 人:童老师
联系电话:33394062
政策咨询:53082656、23128131
3.评审费用。申报对象每人收取评审费800元,评审费在报送书面材料时一次付清(评审未通过者,费用不予退还)。
以上通知内容可在www.21cnhr.gov.cn“职称专家”或wgj.sh.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内查阅。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