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7 14:58:15 浏览量: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本市2017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
具体的申报条件依照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2〕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一)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要求的考评内容,经过对申报人的认真考核,填写单位考评意见(考评意见的最后应在总体上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定性评价结论),由单位邮寄至市审计高评委办公室或装入信封内,封口处加盖公章,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
四、材料报送和受理时间
(一)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送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世博村路300号3号楼2005室,联系电话:23110976)。
(二)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除外)。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人员需在本市从事审计专业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有效期内,不含临时居住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的评审(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委托评审函)。
(二)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如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以及当年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四)申报者需提交2篇(含)以上能反映本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送论文,主送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系本人独立撰写且发表在有国际或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
(五)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除包括《办法》附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内容的主审外,还包括大中型审计项目中的分项目主审,申报者在申报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条件。申报人员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材料,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七)市审计高评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文及专业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最后由市审计高评委评审。
(八)申报人员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评审费800元/人。
(九)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可在上海审计网(http://sjj.sh.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上查询、下载。
 
附件: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2.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3.申报高级审计师材料目录
           4.承诺书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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